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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各民族的宗教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明确宣布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为此,党政领导人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在各族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深他们对宗教政策的了解。在宣传中特别说明,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提出在干部中进行宗教政策的教育,说明共产党人不信仰宗教,但必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次,省(区)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伊斯兰教界成立了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再次,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这一精神,在减租反霸、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等运动中,对有关问题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1)本着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把宗教人士和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开来,并根据其政治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2)保护清真寺、 喇嘛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损害或破坏。机关、部队、各群众团体,不得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聚居区养猪。(3)各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对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均需按照各民族节日放假的规定给予放假。(4) 建立机关、部队、群众团体、学校、工矿的民族食堂。(5) 对遗产分配及离婚等问题,皆仍按各兄弟民族的习惯办理。(6) 吸收一定宗教人士作为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成员。(7)在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中暂不提出宗教改革问题。(8)严肃、认真、有区别地处理宗教界的违法活动。(9)不能强迫宗教职业者入社和参加生产劳动,对宗教人士中代表性大的、不能劳动的、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这一系列宣传工作和实际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宗教界的疑团逐渐消除,认识了党的宗教政策。由于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信教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逐年有所改善,加之寺院和正当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因此同党和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956年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新疆也跟全国一样,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针对新疆实际,对宗教仍采取慎重稳进方针,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1)宗教寺庙原有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林和寺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有或挪用。(2)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4)宗教人士的生活主要应依赖本人从事生产劳动和正当的宗教活动收入来解决。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是强迫,代表性较大、失去劳动能力者可给予生活补贴。(5)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等等。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1958年底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工作。经过宗教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中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二是实现了政教分离,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的合法权利;三是原来基本上全民信教的民族中,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所改变;四是在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肆意践踏党的宗教政策,新疆的宗教工作和全国一样,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此期间,宗教工作部门被撤销,宗教界人士受到迫害,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疆的宗教工作同全国一样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一是批判了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质归结为阶级斗争的错误提法,端正了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二是恢复了正确的宗教政策。三是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落实了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房产政策,爱国宗教组织开始恢复和建立,开展了宗教方面的国际的友好往来。1984年,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基本结束。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改善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增进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维护了自治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党中央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于1982年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宗教界爱国人士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宗教活动基本趋于正常,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新疆的宗教状况和宗教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在1988年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于1990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在总结几年来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新疆做好宗教工作,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政策和法制轨道提供了保障。1991年,自治区在全区推广伊宁市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简称“双五好”)活动的经验。自此,每年自治区和地、州、市、县开展“双五好”达标评比活动,各级召开表彰大会。1994年以来,新疆和全国一样,重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宗教界出现了不少为“两个文明”做贡献的先进典型,使新疆的宗教工作出现可喜的局面。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南,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宗教问题,形成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一是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二是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三是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四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五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七是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八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些观点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学说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经验的理论概括,是立足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理论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

作者:未知 | 文章来源:新疆二域 | 更新时间:2007/11/11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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